-
24
2011-11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你司1982年5月11日1982领4字第170号来函收到。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司的意见。在我国民法公布实行前,有关继承问题,应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有关规定精神处理: (1)195
→ -
24
2011-11
婚姻法规释义三十九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
→ -
24
2011-11
婚姻法释义三十八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
23
2011-11
房产继承和委托手续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80]市房产字第543号 城郊各区县房管局: 关于私有房屋产权继承以及委托手续等问题,经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在民法未颁布前,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继承: 1.产权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
→ -
23
2011-11
婚姻法三十七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 -
23
2011-11
婚姻法释义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