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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定义、分类以及特点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03分享到:

  定义  

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律文书的分类  

①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②以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③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  

①形式的规范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

  ②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

  ③制作的连环性;

  ④制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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