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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28分享到: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依法同他们会见,对他们的陈述所作的记录。我国《律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制作笔录,正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会见笔录不仅可以作为律师分析案情的依据,而且其中可以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陈述还可以用于庭审,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文书制作要点

  (1)首部。

  居中写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主要内容是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案由和记录人。

  (2)正文。

  正文中主要内容即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谈话记录。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应仔细阅读案卷,走访相关证人,对案件做到初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拟定谈话提纲。制作会见笔录时,应准确地、清楚地反映被会见人陈述的实际情况,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记录被会见人回答律师问话的内容,又要记录被会见人主张陈述补充的内容;尤其对涉及案件性质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关键情节要详细记录。在记录完毕后,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后签名。

  (3)尾部。

  被会见人签名、日期。

  (二)格式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会见人(律师):

  被会见人:

  案由:

  记录人:

  笔录内容:

  被会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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