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什么?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07分享到:
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