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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0-29分享到:

发布文号:【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

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
,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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