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婚姻法规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婚姻法规

2012上海市最新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10分享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