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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明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16分享到: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核准条件: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自愿要求结婚的;

  2.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3.没有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三)核准程序:

  1.提出申请,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

  (4)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5)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核其申请条件;

  3.检查提交的材料内容;

  4.颁发《结婚证书》。

  (四)收费标准: 结婚证书精装本9元/对,简装本2元/对(浙价费联[1992]127号)。

  (五)核准时限: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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