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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6-12分享到: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1]

  (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允许自然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确定年龄界线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而确定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于鼓励”。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形成非自愿结婚规定的部分竞合。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法定婚龄的上限。

  (三)近亲结婚之无效

  禁止近亲结婚是全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立法通则,《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仍是根据人类遗传科学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规定的,各国均有类似规定。关于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的拟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可以解除,在他们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①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笔者认为,禁止近亲结婚,即在于优生优育,又在于伦理道德,拟制血亲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属”影响并不马上消除,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仍应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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