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分复函
黑龙江、吉林、安徽、河北省民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要求增设对口收容遣送站的请示(黑民事[1993]42号、吉民文[1993年]160号、民事函[1994]118号,冀民福请[1995]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吉林省的长春市、延边州、白城市,安徽省的合肥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地区,河北省的衡水地区等11个收容遣送站为全国对口收容遣送站。望进一步加强这些接收站的职工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证对口接收、遣送任务的顺利完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