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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释义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的规定。 这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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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释义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祖父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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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释义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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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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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释义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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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婚姻法释义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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