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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20分享到: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题: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5.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6.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7. 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解题思路」  本题的关键是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很多,比如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期限等。  「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A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此程序正当。  3.此程序正当。  4.此程序不正当。  5.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而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的延长。如果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完毕,只能转换为普通程序。  6.此程序不正当。  7.此程序不正当。  「解析」  1.遗产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获得管辖权。  2.既然采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的常态时普通程序,可以说任何的案件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4.案件是否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件之后就决定,不能在审理之后决定,不能在案件已经采用了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否则将可能不正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6和7、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规定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3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144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146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第169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171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7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第173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174条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㈡应注意的问题  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和简易程序的特点。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简易程序。  问题: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5.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6.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7. 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解题思路」  本题的关键是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很多,比如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期限等。  「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A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此程序正当。  3.此程序正当。  4.此程序不正当。  5.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而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的延长。如果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完毕,只能转换为普通程序。  6.此程序不正当。  7.此程序不正当。  「解析」  1.遗产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获得管辖权。  2.既然采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的常态时普通程序,可以说任何的案件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4.案件是否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件之后就决定,不能在审理之后决定,不能在案件已经采用了普通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否则将可能不正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6和7、虽然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对一审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均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但是此时法律规规定不得再使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3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144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146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第169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171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17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第173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174条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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