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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分析 --婚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07分享到:

  案例分析 1、甲(男)与乙(女)结婚3年,一直无子女,1986年,两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7 岁的女孩丙。女孩10岁那年,乙遇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甲一直未再娶。 女孩上大学后,对父亲的感情发生变化,对其产生了爱慕之情;甲也喜欢年轻漂亮的女孩, 但他想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遂拒绝了丙的感情。请问:依《婚姻法》规定,甲与 丙可以结婚吗?若二人坚持结婚,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不能结婚,因为在法律上他们是父女关系。若二人坚持结婚,应解除抚养关系。 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小事 争吵,感情逐渐破裂。1994年赵向法院提出离婚。现家中财产有:存款10万元、电视机、 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此外,还有赵参加历次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请问: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中现有财产和赵所得奖金10万元 奖牌10块属于赵个人财产 3、白(男)与齐(女)1995年登记结婚。1996年10月,齐生了一个男孩。有人开 玩笑说孩子和齐的上司胡某长得很像。 引起了白的猜疑, 提出要做亲子鉴定, 面对鉴定结果, 齐只好承认她在婚前就与胡相好,并在婚后多次与胡发生性关系,孩子也不是白的。白十分 气愤,于同年12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齐不服,上诉到中 院,理由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问:齐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 么? 分析:齐的上诉理由不正确,虽然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中有女方在 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婚后与人以致怀孕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4、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就在判 决书送达双方,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李某车祸死亡,请问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分析: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婚姻还未终止。婚姻终止的 时间包括领取离婚证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5、 张(女)自幼父母双亡, 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 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李(男)结婚, 次年李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李生病去世。当时张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 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张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李的哥哥认为其 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张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 请问:本案4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分析:4间房屋都应由张的姐姐继承。4间房屋属于张和李的共同财产,李死后,属于 他的2间房屋,分别由他的妻子张和未出生的孩子。孩子出生死后,孩子的1间房子由他的 母亲张继承。这样张有4间房屋。张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李德哥哥继承。 6、叶老汉老伴早逝,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在外地打工并在当地结婚, 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子叶伟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1998年叶老汉写下一份遗嘱, “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后来小儿子叶伟夫妻 去省城打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 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 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1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老 汉留有1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 所有? (2)叶老汉的10000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分析: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有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时具有优先性。叶老汉的 三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按照遗嘱,10000元存款小儿子有5000。剩余的5000按照法律 继承大儿子和小儿子一人2500。即,小儿子7500,大儿子2500。 7、 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并各有子女,均与甲分家单过。 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 不幸坠入山涧,双双死亡,甲遗有一笔财产,价值120万元。请问: (1)此案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遗产? 分析:死亡时间不确定时,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甲先于乙死亡。甲的其他三个 儿子每人继承30万,乙的子女转继承乙的30万。乙妻没有遗产,乙子得30万遗产。若有证 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 乙妻与甲的其余几个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而乙子代位继承乙的财 产。即:乙妻和乙子各得24万。 8、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 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好,随后把赵的寡母接来赡养。两人共有房屋 10间,存款4万元。后来二人又将赵亲戚的孤儿宋玉(9岁)收为养子。5年后,赵死于心脏病, 赵母和宋玉仍由韩供养。不久,韩子死于车祸,留下一子韩晶,韩某非常悲痛,留下遗嘱自 杀而死。遗嘱内容: “属于我的财产按下列方法继承:(1)幼孙可怜,留给韩晶扶养费3000 元;(2)其余财产按法律规定继承” 。 请问韩家这笔遗产如何继承?(注:韩某父母早亡) 分析:赵的女儿和韩某以及韩的儿子与赵某不构成抚养关系。 赵的女儿:1间房4000元 韩的女儿:3间房11000元 宋玉:3间房11000元 赵母:1间房4000元 韩晶:2间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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