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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遗产继承案例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09分享到:

  甲和乙是亲兄弟,按照农村的习惯,甲负责赡养父亲以及后事,乙负责赡养母亲以及后事,在一次车祸中,母亲去世了,肇事者家里也很穷,通过法院判决肇事者总共赔偿3万元(分期付款),从法律上讲,这笔钱是甲和乙都有份的,但从农村的习惯来说,只有乙有这笔钱的继承权,现实中是甲是一个极没有道德品质的人,没有兄弟情可讲,乙性格上比较懦弱,经常被甲欺负,甲先拿了肇事者一万五千元,现乙因病已去世,由其女儿丁负责继续追讨余款;然后其余的钱,肇事者有点想赖掉,丁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甲来签字,甲从中刁难丁,不签字也不提供身份证,不配合丁来其余的钱,还告诉肇事者给丁钱的时候要通知甲,意思是:甲也想要来抢这笔钱。现在,肇事者跟丁商量说:将剩下的钱打折,少还一点一次性还清,丁也同意了,但肇事者说在还钱的时候,必须把甲也叫来作证,以免以后甲又来找肇事者要钱,那么怎么样才能帮助丁要到其余的钱呢?(丁是一个弱女子,而甲是一个恶人没有亲情可讲)

  首先,我们先确定这三万元钱的赔偿金的性质。

  在一次车祸中,母亲去世了,肇事者家里也很穷,通过法院判决肇事者总共赔偿3万元(分期付款),这三万元钱是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么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所以,必须就这个赔偿款(包括已经领取的15000元)另行提起关于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本身的标的存在问题。

  我认为,这三万元是属于专款,用于母亲的后事,余下的可以给付给履行赡养母亲义务的乙,若从亲情的角度上讲甲可以得到一些也可以一点没有。

  由于乙的病逝,余钱的继承的话应该是乙的爱人和丁(第一顺序),也不可能有甲继承。所以,由于前面错误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肇事者有点想赖掉,丁(年满18周岁)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需要甲的签字。所以,案件的关键所在是确定赔偿金是否是遗产的问题。

  因此,我建议这笔钱的使用,先用于母亲的后事,然后,按法律规定由长辈在场协商解决。因为,不是遗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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