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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房屋如何确权,如何继承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8分享到:

  农村宅基地房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属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主要为《民法通则》、《物权法》所规范。既然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多由父母作为申请人申请建房用地,并根据符合建房条件的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并且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必然是房屋所有人,因此确权时应当主要考虑到“申请人”的因素。在诉讼进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到村民委员会或者房管局调查“宅基地申请表”等文件。

  案件情况:小儿子侵占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房

  1983年11月,四位兄姐和父母共同申请、共同出资建设了两上两下的楼房四间。于此同时小儿子也在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旁建设了三上三下的楼房六间。

  1992年6月,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时,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房仅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该房屋是否因登记而成为父亲一个人的财产?),该房屋也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

  2008年父母去世后,小儿子独自占用了该房屋。兄姐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小儿子的财产,因此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后在律师和法官的建议下,将该诉讼请求修改为:

  “要求确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为父母和兄姐共有财产,兄姐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父母的遗产。”(诉讼请求为何变更?)

  法庭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庭认为父母和兄姐共同申请建造了改宅基地房屋,并且经政府颁发的权证予以确认。虽然该宅基地房屋登记在父亲一人的名下,但实际应为共同申请的六人共同共有财产。因父母已经去世,其二人所占的份额应当作为两人的遗产进行继承。故判决:

  “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财产为父母和兄姐的共同财产,兄姐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父母的遗产。”

  宅基地房屋确权及继承的律师代理思路

  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建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则应当依据建房申请文件。上海高院出具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因此,相比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仅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权利表象而言,建房用地审批文件更具有确定权利来源的效力优势。张雷律师建议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立即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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