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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立两份不同遗嘱,子女对簿公堂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25分享到:

  乐东一位父亲生前对同一块宅基地立下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

  遗嘱“打架” 兄妹争遗产对簿公堂

  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某村的林明清、林明喜、林明兰三人是亲兄妹。他们因为父母留下的一块宅基地和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而产生纠纷,最后对簿公堂。记者 刘江浩

  同一宅基地,立了两份遗嘱

  目前,林明清、林明喜和林明兰三人因为家中房产的事情而闹得不可开交。他们的父亲离世的时候,给儿女留下遗产——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某村的5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

  据了解,在林父去世之前,曾因为种种缘故,针对这同一块宅基地,先后给兄妹三人立下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在林父撒手人寰后,这块宅基地和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给兄妹三人带来了恩怨纠葛,兄妹三人终日为此闹别扭,甚至还出现有人被打的事件,如今这事已闹到了法院。

  据了解,林家父母的这块宅基地,是他们共同生活期间,于1994年依法登记取得的,面积为500余平方米。在这块宅基地上,共有三间瓦房,是林家父母建造的。三间瓦屋建好五年后,1999年,父母为了照顾和解决女儿林明兰的居住问题,同意从这500余平米的宅基地中,把北边一块160余平米的的宅基地分给她建房居住使用。当时,林父立下的遗嘱提到“……其中163.4平方米宅基地划给林明兰使用,……现交给林明兰继承”。

  2000年2月20日,林父病危。林父在弥留之际,又立下了另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内容大致为:林父将自己使用的宅基地,以及三间房屋留给林明清、林明喜两兄弟继承,土地证由两兄弟共同保管使用;原划分给林明兰建房居住的163.4平方米的宅基地,只准林明兰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和出卖。如果林明兰搬走,该土地归林明清、林明喜使用管理。

  三兄妹为争宅基地对簿公堂

  今年3月,林家三兄妹的母亲立下赠与书,将自己取得的宅基地及财产房屋份额全部赠送给林明喜、林明清两人。今年6月,林家两兄弟向乐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这块500余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地产属于他们,并判令林明兰将土地使用证归还他们。

  对于相关事实,林明兰辩称,林家两兄弟提供父亲2000年的遗嘱,是父亲过世前3天在基本上不省人事、没有民事行为意识的情况下立的,应无效。而且,父亲去世后,林家两兄弟也给她写了“宅基地转让书”,母亲也在转让书上签名同意。因此,她认为自己对其现居住的163.4平方米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并要求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对于林明兰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未采纳。日前,乐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林明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这块500余平米土地的土地使用证返还林明清、林明喜。林明兰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律师认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林明兰主张林父所立第二份遗嘱时精神恍惚、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她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则林父所立的第二份遗嘱无效,林父意愿以第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林明兰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父立遗嘱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林父所立的第二份遗嘱应为有效遗嘱,林父意愿以立嘱时间靠后的这第二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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