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的案例解析
遗产继承顺序的案例解析 养父先于养母去世,但养母在去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份额的遗产全部赠予给 了自己的侄女林琳夫妇。养女黎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林琳夫妇告到法院。今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琳夫妇支付黎芳 20 万元的一审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早在解放初期,林老伯与妻子秦老太就开始抚养 7 个月大的养女,取名林芳,三人共 同生活于浦东的一私房内。林芳外嫁后改为黎芳。1999 年 11 月,林老伯因病归西。2005 年,私房动迁,获各类补偿、奖励和补贴近 100 万元。秦老太取得动迁款项后,用 77 万 元购买了闵行区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不但有秦老太,还有侄女林 琳。2006 年 1 月,经法院判决,认定黎芳与林老伯、秦老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判决解 除了秦老太与黎芳之间的收养关系。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07 年 6 月,秦老太因病死亡, 留下的公证遗嘱称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由林琳及其丈夫共同继承。 失去了养父母的同时,黎芳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黎芳大惑不解,多次与林 琳夫妇理论能否得到自己的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勾通而作罢。于是,黎芳将林琳和其 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林琳夫妇归还由自己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23 万余元。 但林琳却认为,黎芳的诉请缺乏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黎芳 与养父母已不再往来,双方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已解除。再则,其养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 遗嘱并公正,决定将房屋的份额由自己并丈夫共同所有,故不同意黎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林老伯去世后,黎芳与秦老太同为林老伯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私 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秦老太所有,另二分之一应为林老伯遗产,由黎芳和秦 1 老太共同继承。考虑到秦老太与林老伯系夫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故秦老太对林老伯的 遗产可适当予以多分。但动迁款并未在黎芳和秦老太之间分割,而是由秦老太全部取得, 故秦老太应负有偿付黎芳相应的林老伯遗产份额的义务。 秦老太以部分动迁款后购买了闵行区的房屋,并将其的产权份额遗赠给林琳夫妇,林 琳夫妇明确接受遗赠并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后,理应偿付秦老太生前所负债务,故黎芳诉请 要求林琳夫妇支付相应的以动迁款计算的遗产份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考虑到秦老 太对林老伯遗产可适当多分,故对黎芳诉请的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 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本法所说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 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 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