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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0分享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3-09-03

  【实施时间】 1983-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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