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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军人离婚案需要注意的问题2012年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7分享到:

(1)明确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现役军官、军士长、军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职干部等。

  (2)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 ,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如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该条特别规定,应按一般规定处理。这条规定也不适用双方合意离婚的情况。

  (3)处理军人离婚纠纷时 ,既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改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以后准予离婚,对此应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 ,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家庭所造成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规定定罪处罚。”其罪名分别是破坏军婚罪与****罪。

  (5)本条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胜诉权限制的例外规定是 《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有重大过错时,对其婚姻不适用特殊保护规定。它体现了法律公正性,避免机械追求形式上对军婚保护,而损害军人的配偶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例外规定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如果军人系一般过错,而对方要求离婚的,仍“须得军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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