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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09分享到: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原则性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6.1 抚养权问题
6.1.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1.2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男方有赌博、汹酒等恶习等等;男方收入较低又没有固定住所或长期在外不回家,不能尽抚养义务的。
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参考上条,男女互换。)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1.3 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1.4 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6.2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6.2.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2.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6.3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其实,每个案件都有其个性的一面,面对婚姻案件有其相当隐私的特殊性,法律上要求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很难有证据来证明,人们财产越来越的多样化,独生子女又加剧了离婚时抚养权的争夺,“包二奶”“小三”等疑似重婚现象的不断增多,因此,看似简单的一起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婚姻法解释(三)又刚刚出台实施,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更高层次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是我们每一个有志于做婚姻专家律师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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