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