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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有必要吗(3)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5分享到:

这个案子本身的问题并不复杂,在因通奸而发生的单方要求离婚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在1989年11月做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给什么叫感情破裂规定了一下内涵与外延,在这个“给说法”的司法解释的第8条对因通奸而要求离婚的作了如下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是1990年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法官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有人认为,夫妻中一方与别人通奸,自然就是感情破裂,判离婚是应该的。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是经不起仔细思考。虽然我没有离过婚,但是我还是有一些体会,和通奸比有点不合适,但是也能说明问题。我的女朋友被一个学计算机的小子骗走了,于是就分手,不过就算这样她也常常给我打上几个小时的长途电话,说说心里话,总有些藕断丝连的感觉,很难说两个人没有复合的可能。还有就是今年新出的电影《一声叹息》里那个和别人通奸的梁亚洲先生,说了一段很感动人的“摸着老婆的手就像是摸着自己的手一样没有感觉,而把老婆的手砍了就像是砍自己的手一样”。常言道一日夫妻白日恩,而人,尤其是男人,总是有一种多几个性伴侣的原始欲望,所以中国古人才会既考虑社会的秩序定分止争,又考虑男人的原始欲望而设计了一个一夫一妻多妾制。有些糟老头子比方说老北大的辜鸿鸣对这种制度很是自满,形容为如同一圈茶杯围着一个茶壶一样自然和谐。如果仅仅依据通奸而确定夫妻感情破裂,就有点武断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要求在判决之前有一个必经的调解的步骤,让有外遇的好好计算一下离婚的成本,因为一般这个时候通奸者会回首往事,说不定会掉下几滴眼泪,痛改前非。
  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之前,最高法院在1984年还有过一个《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有关离婚的问题中,最高法院认为:“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离婚纠纷的,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节和好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判决离婚”。这个意见同1989年的意见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这个意见没有明确提“通奸”字样,也许是当时认为通奸是资本主义的丑恶行径,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有,故不承认一般,就像现在,人家黑社会都企业化、集团化甚至国际化了,咱们的政府叫他们什么“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很不给那些老大们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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