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双重属性和本质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1]
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两性差异、性的本能、血缘关系等。)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基础。正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规律产生和构成人类的婚姻家庭,使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具有稳固的物质载体。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考查和研究离婚自由原则自然应该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入手。
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所以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在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考查和研究离婚自由原则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中逐步深入,发现和掌握其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