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发展趋势
自由首先是指思想、行动和身体的不受拘束和不受限制,在政治上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在哲学范畴是指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支配自己和改造世界,不再处于盲目地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地位。[6] 自由最原始之意是思想、行动和身体的无拘无束,是自然界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必然规律。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离婚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人权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列宁把离婚看成是一种民主权利,他尖锐地指出:“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7]离婚自由首先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是自私的,同时也应该是和谐的,幸福的。婚姻按其本质来说是以性爱、以爱情为基础的,所以“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8]失去爱情的婚姻,即失去了爱情存在的基础,离婚是必然的,是客观规律,所以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原始社会早期的前婚姻时代和后来发展起来的群婚制、对偶婚制,虽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概念,但两性的发生或结合是原始而朴素的,是浪漫和自由的,两性的自然属性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国家的建立,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结婚自由无从谈起,专权离婚主义占主导地位,婚姻自由只能成为广大妇女的梦想,婚姻家庭自然属性中情感因素基本上处于被完全抹杀的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离婚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和发展,由限制离婚主义发展为自由离婚主义,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但由于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贫富过分悬殊,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实质上不平等,离婚自由更多地表现为形式上的自由、少数人的自由。离婚自由的婚姻家庭自然属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但离婚自由的必然性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显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