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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还受到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27分享到:

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愿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其次,婚姻法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13]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第三,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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