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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装修买车 闹离婚法院判财产两人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8分享到: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而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宋女士回了娘家,并起诉到平谷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不同意分割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二中院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准许两人离婚;从两人同居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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