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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产分割关于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06分享到:

 1.处理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原则,并注意适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及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则上应对离婚后当事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或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都有住处可安置,且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对住房问题作出处理。

  2.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关系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4.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5.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6.当事人使用的是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房,离婚时产权人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7.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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