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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5-07分享到:

  案例:唐先生与张女士于200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唐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唐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36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唐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7000元左右。2007年4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唐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是他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买的,且首付款都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张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子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后取得的,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唐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即为房地产公司的住房和财产权利的转让。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实际上是唐先生婚前财产的债权为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签订合同的时间为购买的时候,和婚姻登记时间先后来确定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法律,争议的房屋应属于唐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婚姻常见的贷款资金,属于张小姐清偿部分,应该返回一个女士。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部分人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非产权人一方也应当享有部分产权。

  事实上,它涉及到民法理论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个人购买的财产是财产,用于购买住房所有权权益。用于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经过其他当事人在贷款的还款行为的房屋产权的取得的贡献,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后两者共同还贷只是在偿还银行债务,和住房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改变财产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其余未偿还贷款的债务,已归还的贷款偿还部分的配偶,他将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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