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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2011二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3分享到:

(三)建立完善的债务分割制度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确定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由于法官认识水平的不同和对法条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对同一夫妻债务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据此,本文认为,以下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负的债务;(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但是,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利益。[4]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更关系到一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繁荣稳定。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仍有不足之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使我国相关立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①]孙龙.公告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N].江苏经济报,2005-9-28(3)

  注释:

  [1]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N].人民法院报,2001-2-27(5).

  [2]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399.

  [3]孙龙.公告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N].江苏经济报,2005-9-28(3).

  [4]张珍.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思考[C].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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