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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婚后财产分割实战策略2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5分享到: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2 、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对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5、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

  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

  7、根据《婚姻法》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 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三)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四)离婚期间,先后有几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先后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一般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有无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但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的除外。

  (五)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难以支持。

  (六)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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