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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送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28分享到:

“《解释》(二)”第22条,父母为双方购房用于结婚之用,除非有明确表示,否则该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杨丽:这条是本《解释》比较有新意的地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它的权属到底属于谁,一直是以往夫妻双方纠缠不清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也难以认定,但现在就很明确了。
各人借钱各人还
“《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钱用在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婚内一方个人借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杨丽:夫妻一方出现对外的债务问题,而另一方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情况经常遇到。特别是一方婚前在外欠下一屁股的债,婚后又下落不明,其配偶莫名其妙就成为了被告。第23条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各自的义务,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责任。
“夫妻店”分割的规定有利于经营
“《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杨丽:“夫妻店”中很多情况下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或入股,这使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愈发复杂。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的处理原则,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解析〗
从本文可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属于司法文件类型,不属于司法解释,至少司法部无权作出司法解释。一般讲司法解释即时公布,而司法文件一般不作即时公布,只是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出,如果是这样,当事人如何及时了解与掌握。
其次,这无疑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至少是一种变通作法,这种对基本法的修改的作法、程序以及出文单位等方面,其合法性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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