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离婚妇女的贫困化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群正在扩大。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不再歧视离婚妇女,但我们不应忽视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生存状态。
与中国封建社会以“出妻”为标志的男性专权离婚相比,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代女性终于冲破了传统观念的藩篱,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方面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自由权。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统计,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均占70%左右,显示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权。但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并不能掩盖已离婚妇女在离婚后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最近的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暴露了离婚妇女生活困境的冰山一角。该调查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对上海50个居民委员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入户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9%,其中离异女性是离异男性的81%。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母亲来说,即使加上孩子父亲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仅为双亲家庭的55%。有44%的离异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注:参见徐安琪著:《关注单亲女性》,《中国妇女报》2003年4月29日。)。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注:参见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根据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在全国31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对年龄介于18—69岁的当地市区居民的调查,我国目前城市中男女市民在权利、财富和机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女性在职业、社会阶层、收入和受教育水平等主要方面和男性相比仍处于劣势。从事收入较低的半技术劳动工人、服务性行业以及处于下岗、失业、待业的女性明显高于男性,而每月收入5001元以上的女性则大大低于男性,仅占14.4%,女性接受大学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也比男性低5.5个百分点。(注:参见《性别公平状况调查》,《中国妇女报》2003年3月 31日。)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在高收入人群中,女性的比例仅有 33.5%,而男性则高达66.5%,在最低收入人群中,这一分布则呈相反的态势。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由于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的影响,女性在业者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将近是男性的两倍(女性为173.69分钟/天,男性为74.68分钟/天)。家务劳动对女性在业者的影响存在一个互动的过程,家务劳动时间长会影响在业者劳动投入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注:参见蒋永萍著:《中国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及原因分析》,载《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7页。)
而这种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的状况不可能在离婚后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是由妇女整体经济实力相对低下的状况所决定的,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如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障,其生活水平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比必然要显著下降。
同时,离婚后子女特别是低幼年龄子女随母生活较多,已离异母亲大多是家庭事业双肩挑,既要做好母亲,照料子女生活,支撑整个家庭,又要做好工作,甚至要做兼职工作,以提高子女的生活水平。许多人不仅经济捉襟见肘,体力和精力也严重透支。而人到中年的已离异女性,不少人没有较好的教育背景,缺乏经济资源,更要面临再婚困难。
由此可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只有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切实地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体现我国法律扶弱济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