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的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家务劳动是无偿劳动,但它对配偶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发展、对家庭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都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别规定了从事无偿劳动与从事有偿劳动者在婚姻财产权利上平等。
但我们的研究发现,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人力资本的评估及其预期利益的分割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均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婚姻关系是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一方牺牲自己提高人力资本的机会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他(她)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因对方提高的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做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注: AllenM.Parkman,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y,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Summer,2001.)如果夫妻有合理的理由确信他们在将来能够得到回报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愿意做出这些牺牲。反过来,如果因牺牲而导致的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减少以及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导致的其人力资本的增加,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那么就会出现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做出牺牲甚或不愿意结婚的情形。因此,法律对人力资本所产生的预期利益的忽视不符合离婚的正义理念,也不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夫妻双方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放眼现实,尽管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这么多年,但是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婚姻家庭生活中往往都是妻子为抚育子女,承担家务而放弃了个人的事业追求,以其自己独特的方式和途径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投资。(注:苏力:《冷眼看婚姻》,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在85%以上的家庭里,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不可否认,在丈夫所获得的这些能为其带来可观收益的成就和地位中是包含着妻子所做的贡献和牺牲的。反过来,妻子在做出这些牺牲旨在成就丈夫的同时,也放弃了发展自己的机会,从而阻碍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正常增加。如果婚姻不中断,那么妻子的这些牺牲将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因分享丈夫的收益、从丈夫和孩子身上得到感情的慰藉以及拥有一个稳定的婚姻和家庭而得到平衡。但是,一旦要离婚,那么这些以做出牺牲为代价的可期待利益将化为泡影。毫无疑问,这对于妻子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家务劳动的贡献作为分割财产时的考虑因素,即对于在婚姻中因照顾子女,承担家务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照顾,适当多分。我国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中也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但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也试图以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解决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的问题。如果一方配偶在离婚时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如果有负担能力,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帮助。其他国家也有许多类似于此的在分割财产之外的救济方式,试图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是,这种看似向弱者利益倾斜的制度构建实质上却隐含着对做出牺牲一方的不公平。首先,如果一方(大多是丈夫)因另一方(大多是妻子)的牺牲而获得的成就和地位已经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那么依据上述思路,做出牺牲的一方有可能会在离婚时得到一笔财产。从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赞许的结果,但是,这使得原本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取回变成了对方对自己的怜悯和施舍,且照顾的数额也难以真正体现公平。如笔者对北京市某中院2001年5月至 2002年12月审结的1032件离婚案件的调查显示,仅有63例案件做出了准予经济帮助的判决,其中,离婚时提供住房予以经济帮助的共计有9例,占14.2%。其余均为金钱帮助,且在数额上与请求帮助的数额相比也普遍偏低,大多集中在2万元以下。3000元以下的占15.8%,3000—10000元的占32%,10000—20000元占19%,2万以上的占19.1%。这说明,在离婚时,既未解决无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难,金钱帮助的数额也偏低,无法体现公平。
其次,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牺牲而获得的成就和地位没有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这种不公平就更加明显了。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传统的对婚内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人力资本还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入离婚财产的分割。同时,由于做出牺牲的一方往往还将原本大多由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拿出来支付另一方学习和培训的费用,使得在离婚时她(他)们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更是微乎其微。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离婚,即使将共同财产全部判归做出牺牲的一方所有也将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可见,否认了人力资本这一无形的财产形式就等于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一直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注:苏力:《冷眼看婚姻》;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在把人力资本确定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之后,我们就可以把婚姻对当事人双方人力资本的影响看做是夫妻间的一种债务负担,一种基于婚姻的消耗和牺牲所产生的债务。这些牺牲和消耗在婚姻关系的存续中是作为一种可期待利益的基础而存在的,而在婚姻关系解除并进行法定的财产分配的时候,它就转化为债务的形式,产生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的义务。即在离婚时,应该把因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首先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在对一方因增长的人力资本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补偿。只有这样,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才能够从表面上平等的规定过渡到实质平等,真正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并最终达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的。
作者:夏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