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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欺骗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3-02-27分享到:

  离婚欺骗,换句话说就是假离婚,在实际操作中,假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有很多夫妻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为了为自己谋取其他的不正当的利益,夫妻双方会选择假离婚。那么离婚欺骗是怎么认定的?以下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欺骗是怎么认定的

  离婚欺骗,即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诈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反获取离婚登记。(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虚作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不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诈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前情况为多数。

  二、假离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1、“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2、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假离婚是为了拿房产证,那么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夫妻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3、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复婚,而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第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2)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补偿对方

  4、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三、假离婚能否撤销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等”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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