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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抚养终止的时效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6分享到: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会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些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⒉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⒊ 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⒋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⒌ 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⒍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⒎ 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法院判决后子女的抚养权能否变更/子女抚养的延伸阅读:离婚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子女有权追索

  近日,伊春市新青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李华(化名)以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其父李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

  李某与刘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华(1995年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协议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未进行约定,现刘某一人抚养孩子出现困难,2011年5月,李华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原告李华的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其父李某进行悉心的劝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经法官耐心讲解,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李华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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