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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的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06分享到: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该到什么地方立案,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的关键环节,如果连管辖权都还没有弄清楚,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

  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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