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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 丈夫偷卖三套房该怎么判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5-07分享到:

  在离婚诉讼,三套高档住宅房产被出售,价值30000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卢女士为5年,最后在律师事务所帮助人成功。

  2004年5月卢女士与相识1年的吴某步入了婚姻殿堂,转年的11月二人喜得贵子。其间由于吴某婚前按揭贷款购有三套房,二人除了抚养孩子还要偿还三套房屋贷款,日子过得虽不富裕,却是令人羡慕的三口之家。

  2006年吴某升任公司销售经理,在经济收入增长的同时脾气也长了许多,经常对妻子无端谩骂、指责。2007年10月,卢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将三套房屋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审判的法官和卢女士通信,希望她可以考虑孩子的元素,认真处理离婚后,法官告诉卢女士离婚的想法动摇了。谁想吴收到投诉只是半个月的时间将三的房屋全部一次性解决销售。卢女士与不满两岁的儿子来到生活与他们的父母,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审判法官问吴300000000元的销售价格下跌,吴先生说,“赌玉”了。卢女士对离婚的前提下共同还贷还贷,提出了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和一次性偿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分开的,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开,并声称70%的分享。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仅将共同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卢女士取得55%的份额,但共同还贷对应增值部分以及一次性清偿贷款部分却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卢女士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虽将卢女士取得财产的份额提高到60%,但对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仍未考虑。无奈卢女士只能继续上诉,就在上诉期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由于该解释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历经5年的诉讼,卢女士终于讨回了公道。终审判决不仅将共同还贷以及还贷的增值部分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而且将一次性清偿贷款部分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围绕此案牵扯到的法律问题,相关律师进行了点评:

  1.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离婚期间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维权?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在涉及到房屋的诉讼中,如果产权未登记在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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