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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下)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8-08分享到:

F、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f、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F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F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G、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H、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I、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J、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K、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L、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M、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N、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O、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7、对于来自国外的证据如何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以用于国内的婚姻诉讼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也就是说,该公证应是当事人在其本国的公证机关进行的,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而经过公证的文件拿到国内来,由于文字往往使用的不是中文,所以还要中国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件要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作为正式的中文译本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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