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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要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9-04-12分享到:

  导读:生活中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纠纷产生,所以一些简单的纠纷在处理时就可以适用简单的处理程序,那么在离婚诉讼的处理中要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离婚诉讼简易程序特点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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