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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后起诉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24分享到:

  浙江省乐清市,夫妻双方民事离婚诉讼的志愿者,民政局发给他们离婚证的审查。女人从自己的情感障碍的痛苦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申请该名男子诱骗撤销离婚证的理由。近日,乐清市法院的案件和判决,驳回了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的夫妇离婚证的登记行为。

  2011年7月26日,朱余某,根据乐清市乐清市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夫妻俩到市民政局,乐清市民政局联合“离婚”,结婚证和其他材料的审查和的规定在民政部根据宣誓人员主席团的婚姻登记自愿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然后向他们发出的离婚证。

  9月5日,牟牟的父亲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声明的谅解备忘录,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庭提供专家机构,验证机构的谅解备忘录2011年7月是双相情感障碍(不完全缓解期),归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9月20日,牟乐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他们在2008年的生产,精神状态不稳定,经常心烦意乱,可疑的,不明原因的哭闹等症状,住院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之间经常性的疾病,导致在几个住院治疗。朱诱导后,她的丈夫,民事离婚,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余某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民事当局,未能确定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举行朱玉牟离婚登记的民政部局,公务员事务局牟和朱虽然的材料提供和离婚将是合理的谨慎的检讨,但故意隐瞒朱玉牟的病情,民政局领导的认定事实和客观现实不相符。据法医鉴定意见书发出的证书,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谅解备忘录,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的,婚姻登记机关的民事行为能力将不被接受。因此,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朱余某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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