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起诉离婚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前准备需全面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30分享到:

  很多离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一直到了法院开庭的时候,都一点准备都没有,到了法院开庭即使自己的观点或辩论有法可依,可理可据,况且事先做好准备也完全可以提供证据给予证明,但却因起诉前未做好准备工作,导致在开庭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任对方狂轰滥炸,却不知道该怎样面对,最后落得败诉的结果。所以,小编在这里希望涉诉当事人,在起诉前必须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一、当面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请专业律师全面分析案情

  当你的婚姻面临解体,不管是选择协商还是诉讼解除婚姻,你首先都必须找一位婚姻专业律师全面对你的案件进行分析,正确看待案件中双方的优劣势,以及需要准备的工作。兵家有云:知已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只有全面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你才能在诉讼前做好准备工作,掌握主动权,最终做出正确的决策,采取正确的对策。因为诉讼是有时限的,举证有举证期限,过了举证期限,即便你有证据也未必会被法院采纳,也有可能对方抢先做了工作,你再想去做已经被动了。

  离婚诉讼主要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债权这四方面问题。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债务是实践中争议尤为突出。如果你在诉讼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将会对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根据你的案件情况,帮助你如何收集证据。

  1、正确判断财产属性,方能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财力

  财产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内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对财产的属性做出正确的判断,以免胡乱抓一通,最终因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分割的要求,而承担了不必要的高昂诉讼费,或者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没有及时行使诉权,而导致错过时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正确认识双方在孩子抚养权方面的优劣势

  孩子抚养权归属要综合衡量双方的经济、职业、家庭、孩子的生活习惯等因素,因此在诉讼请专业律师分析后,就知道如何准备相关的材料,真正以孩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抚养权。

  3、正确认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债务争议比较多的就是婚后一方对外所举债务,能否做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也有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在离婚诉讼时,编造一些虚假的债务,以此获取利益的。因此,在诉讼前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明确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并因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因素。法院审判在证据基础上,然后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判决。有些当事人,不明白证据的作用,什么证据不准备,在庭一味地强调自己认为的事实,但是法院却不予理会,由此认为法院审理不公正。其实在法庭上如果没有证据,你所讲的事实再多也是费话,法院审理是有时间的,不可能无休止地听你讲对判决结果毫无影响的话。

  1、收集感情破裂证据: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如果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就必须围绕各个案件的具体感情破裂的情况,收集证据。但是感情毕竟是内心世界的表达,一般收集有效证据比较困难,但是有些感情破裂表现形式明显,完全可以收集证据的,就要事先做好收集工作,比如家庭暴力。

  2、收集有利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子女抚养权争议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要争取抚养权,另一种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那么在城市中,基本上都独身子女家庭,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案件较多。针对父母双方争议抚养权的案件中,如何收集对自己的有利的证据,就比较重要。比如孩子共同生活证明,一般是找居委会有关单位出具,如果被对方抢先了,那么你再去找居委会出具证明就不可能了。

  3、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日益增多,主要有存款、股票、房产、公司、车辆、公积金、保险金等等。在诉讼前,就必须根据具体财产形式,收集有效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金额高的案件,必须请专业律师办理案件。

  三、选择正确管辖法院

  选择正确的法院管辖,可避免在诉讼时走弯路,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及人力物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一般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地为被告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按经常居住地。但有几种特殊的管辖情况,应引起注意: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5、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做出正确的诉讼策略

  诉讼也需要具备技巧。同样一的案件,经不同的人办理,其结果往往截然不同,这就诉讼策略的问题。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即能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及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当事人取得最佳的诉讼结果,尤其是复杂的离婚诉讼案件,诉讼策略更显得重要。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