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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俩都想要这套房应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22分享到:

  陈先生是一家公司部门经理,妻子李女士是一家企业会计。经人介绍,两人相识相恋,于2009年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买了一套位于江东的房子供两人婚后居住,房款一次性付清。2011年,陈先生另有所爱,提出与妻子离婚,李女士也表示同意。但两人都想要这套房子,该如何处理?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郑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两人均想要这套房子,可以双方竞价,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子所有权,并将一半房款支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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