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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房权归属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07分享到:

  【案情回放】

  王某(男)与于某(女)于2008年结婚,因双方年纪较轻工作时间较短,无经济基础,故于某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住房,并且将产权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也就是自己女婿的名下。婚后,由于二人性格差距甚远,经常因鸡毛蒜皮的锁事争吵不休。最终,王某于2011年9月,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各家之言】

  本案中,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理论与实践中的理解、做法都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的产权应当归王某所有。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我国所采用的是登记确认主义。既然该处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了王某的名下,从保护信赖价值的原则出发,应当将该套房产确认为王某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某父母出资购房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于某父母买房并落户到王某名下这一行为其潜在条件是要保证于某、王某的婚姻家庭长期稳定生活。如果未能保障婚姻的稳定,于某父母则可以撤销对王某的赠与,产权收归于某父母。第三种观点认为,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某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处房屋是于某父母在王某与于某登记结婚之后购买,其出资购房的意图在于保障王某和于某的家庭稳定,之所以将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一方面应该是出于中国传统思想的考虑,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男方为一家之主,像这种大额价值的固定资产理应登记在男方名下;另一方面应该是为自己女儿的婚姻稳固和幸福提供基本物质保障,购房行为之本意应该是对王某和于某双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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