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其他案例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其他案例

一方有借款,离婚后夫妻双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13分享到:

  2008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庞先生借款6万元,并向对方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欠款到期后,庞先生多次催收都没有结果。庞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前妻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并按银行利息支付赔偿费用。

  庞先生说,去年李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便不再与自己见面,打电话也故意不接。庭审时,李先生并未出庭。他的前妻白女士在庭上连称委屈:“我对前夫向庞先生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而且我们已经离婚了,这笔钱不该由我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庞先生借款6万元的借条,其实质应为借款合同。李先生未按约归还借款,损害了庞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他借款时,与白女士仍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因此,法院支持了庞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判令不用支付利息。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