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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买车买房交预付款要辨清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4-27分享到:

  “订金”、“定金”区别大

  买车买房交预付款要辨清

  张先生日前找到我们诉苦:“我看二手房时交了1万元的定金,现在房子不想要了能不能退?”、“在4S店交了5000元购车订金,我不打算买车了订金怎么办”?

  其实,“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含义迥异,且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大不同。不少读者和网友因为不了解两者的区别,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本报再次特邀俞伟成律师,点评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

  律师说法:

  1、“定金”为债务担保性质,谁违约谁赔偿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债务担保形式。“简言之,定金是一种罚则,谁违约谁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交易中,买家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买家不履行义务就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卖家不履行义务则应双倍支付定金作为给买家的赔偿。

  另外,法律还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订金”性质是预付款,可要求退还

  对于“订金”,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订金”的性质实际上是预付款,是买家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在交易中,若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除非双方在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订金’将作为违约金,一方不履行协议将会作出相应赔偿。”

  在消费者买车买房等大额买卖中,商家提供的协议书通常是“权利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即过分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回避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使‘订金’约定为违约金,买家要求赔偿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律师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有的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故意混淆“订金”与“定金”的概念。因此,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大宗买卖协议、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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