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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都在上海打工,是否可在上海上诉离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5-16分享到:

  我与我丈夫2004年6月在我们当地登记结婚,2007年我们一起到上海打工至今。我们在上海市内租赁一套房屋居住。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丈夫酒后与刘某发生纠纷,将刘某打成重伤,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看守所。不知法律对故意伤害罪是如何量刑的?我如果起诉离婚,应该在什么地方起诉?

  律师解答:关于你咨询的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丈夫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关于你咨询的第二个问题,要取决于你丈夫的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所说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即公民对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有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另外一个地方居住一年以上的,起诉时就应该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所管辖法院起诉。关于离婚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和你的丈夫户籍所在地应该在南阳,但是,你们自2007年离开老家,到上海打工至今,你们两个的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因此,你们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你们的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

  另外,因你丈夫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丈夫的刑期与你起诉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直接的关联。如果你丈夫被判处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判决生效后,他就要被送到监狱服刑,你起诉离婚时,就应该到你丈夫服刑地的管辖法院起诉;如果你丈夫具有减轻情节,被判处的刑期在一年以下,你也就应当在你们无锡租赁的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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