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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房产升值应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8分享到:

  2007年10月,已经25岁的屠刚(化名)瞅准购房政策利好的时机,用凑来的20万元做首付购买了一套62万元商品房,剩余房款为银行贷款。之所以买房,一是屠刚想自己迟早要准备婚房的;二是在结婚之前买房,房子就是自己的,免得以后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008年2月,屠刚与王华(化名)结婚,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然而,今年9月,屠、王感情破裂要离婚了。离婚时,双方争议的主要财产是房子,但是争论的不是房子的产权,而是房子的升值部分。因为现在房子已经增值了100多万,对于升值部分,王华认为自己参与了还贷,对房子也有贡献,所以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屠刚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凭什么婚后升值的部分要平均分割?既然出资的还款部分已经还给你了,还有什么损失?如果还要分增值,那王华岂不是因此而获利了?所以屠刚坚决不同意支付增值部分。

  僵持不下的双方只能通过法院处理。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律师观点】

  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www.hunyin580.com) 王婷婷律师点评

  在之前上海楼市疯涨的背景下,这样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到底对该升值部分如何分割?

  本案王华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理由有二:一是婚后参与还款,二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第一条理由,对共同还贷的部分只要屠刚返还给王华即可,这只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关于第二点,有观点支持王华,也有人认为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屠刚的个人财产。这两种观点的差别之处在于:对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理解不同。上海高院曾对此作了解答:因婚前财产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况且本案中,屠刚并未将房产出售,也就是说这部分利益还只是假设的实际不存在的,那么就更谈不上分割了。这是支持屠刚的有利依据。

  这种观点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大部分法院的判例是支持屠刚的。但从2011年8月13日起,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三开始施行。在司法解释三里,对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对之前关于这一问题争论的官方定论,自此以后,对于增值部分,现在法院的判决基本上会支持女方要求分割的诉请,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突破。所以,本案法院很快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出了判决:屠刚应当支付王华房屋增值补偿。补偿额参照王华还贷部分所占房款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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