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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离婚诉讼纠纷案件子女的抚养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15分享到:

  在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都想抚养孩子,于是抚养的争夺,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

  【律师意见】一般的离婚诉讼纠纷案件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会出现这么几种情况:在哺乳期之内的婴儿(一般为2周岁之内)、哺乳期后的子女(2-10周岁)、有识别能力的子女(10周岁以上)等。

  1) 法律规定,如还在哺乳期之内的婴儿,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而发生纠纷的时候,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从有利于婴儿发育成长上考虑的。只有在母亲确实无力抚养或者从客观事实分析随母亲生活确实对子女成长不利时,法官也可以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父亲。

  2) 对哺乳期后的子女,他们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由法院判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

  在子女已有识别能力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此外,对于离婚一方已年老患病,不能再婚、再育的情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他们抚养子女的要求。总之,子女的抚养权无论判给哪一方,其原则上都必须考虑是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这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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