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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案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27分享到:

  【案例简介】

  2006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7年底夫妻双方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了房屋一栋,房屋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2008年9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法院审理离婚期间,张女士称自己已于2008年8月将房屋出卖,因涉及到第三人所以法院并没有对此房屋进行处理,2009年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是无效,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张女士表示反对,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利处置此房屋?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要确定这个房子的属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房子是他们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虽然产权登记在张女士一个人的名下,但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那张女士买房子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处置这栋房子呢?张女士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行为应当视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张女士处分的是不动产,数额巨大,应当征得夫妻的双方的同意。据此,张女士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应当撤销买卖合同,对此房产按照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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