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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对方有病要求离婚调解案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09-27分享到: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份相识,于同年12月30日在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子女。2008年5月份乙女查出得了肺结核,甲男父母出资为乙女医治。后甲男向蠡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与乙女离婚。

  评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法律并不支持一方因另一方得病而要求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还会从道义上对这种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但是,婚姻也并非商品,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就漫天要价,否则就誓死不离,多少也令人啼笑皆非。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应当唯感情有无而定,提出经济主张应当建立在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以及对方的履行能力之上。

  本案如非调解结案,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甲男的请求。但是,如果甲男坚持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后其提出上诉或6个月后再次起诉,其离婚的想法还是可以实现的,毕竟感情是相互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如果感情确实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必须通过离婚回避矛盾,可以径直向法院起诉,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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