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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09-24分享到: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一、中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所需要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际证件(无国际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双方的照片。

  ———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的手续办理

  涉港、澳、台、华侨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其条件和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国内公民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华侨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台湾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港澳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委托公正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传递,确认使用;

3、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澳门的工作人员和香港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上述(2)(3)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台从事的职业证明和可靠的经济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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